关于《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的法律分析及医美机构合规建议
长沙市医疗美容协会法律服务中心 唐晴 律师
一、条例背景
2025年1月13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颁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二、重点条款解读
(一)《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第七条,“城乡主要路段、行政区域道路边界、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区域等公共场所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建设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建设,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建设、维护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下列公共场所涉及公共安全区域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由对相应场所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建设,安装图像采集设备的重点部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确定:(一)商贸中心、会展中心、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娱乐场所、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政务服务大厅、公园、公共停车场等人员聚集场所;(二)出境入境口岸(通道)、机场、港口客运站、通航建筑物、铁路客运站、汽车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等交通枢纽;(三)客运列车、营运载客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客运船舶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四)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的服务区”。
法律解读:该条款明确了公共场所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主体和责任。城乡主要路段等公共场所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由政府建设,医美机构所在的人员聚集场所涉及公共安全区域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由医美机构按照相关标准建设,体现了责任划分。医美机构作为人员聚集场所,有责任按照相关标准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在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如大厅、走廊等,以维护公共安全。
(二)《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第八条,“禁止在公共场所的下列区域、部位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一)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民宿等经营接待食宿场所的客房或者包间内部;(二)学生宿舍的房间内部,或者单位为内部人员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房间内部;(三)公共的浴室、卫生间、更衣室、哺乳室、试衣间的内部;(四)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后能够拍摄、窥视、窃听他人隐私的其他区域、部位。对上述区域、部位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和检查,发现在前款所列区域、部位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处理”。
法律解读:该条款划定了禁止安装图像采集设备的区域,包括旅馆客房、学生宿舍房间、公共浴室等私密空间以及安装后能拍摄、窥视、窃听他人隐私的其他区域。这是对个人隐私保护的重要规定,防止个人隐私被非法侵犯。医美机构内的诊疗室、更衣室、卫生间等区域属于可能侵犯患者隐私的区域,禁止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医美机构需加强对这些区域的管理和检查,若发现违规安装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三)《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的要求,合理确定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位置、角度和采集范围,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未设置显著提示标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法律解读:该条款明确了管理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位置、角度和采集范围,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医美机构在安装监控设备时,应合理确定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位置、角度和采集范围,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如“监控区域”,以提示患者正在处于监控范围内,保障患者的知情权。
(四)《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当在系统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将单位基本情况、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位置、图像采集设备数量及类型、视频图像信息存储期限等基本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启用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备案。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当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为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办理备案提供便利,能够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得的备案信息,不要求当事人提供”。
法律解读:该条款明确了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当在系统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将单位基本情况、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位置、图像采集设备数量及类型、视频图像信息存储期限等基本信息依法进行备案。已经启用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备案。医美机构应在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将单位基本情况、系统建设位置、图像采集设备数量及类型、视频图像信息存储期限等基本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若备案事项发生变化,也需及时办理备案变更。
(五)《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使用视频图像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滥用、泄露。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滥用、泄露视频图像信息:(一)建立系统监看、管理等重要岗位人员的入职审查、保密教育、岗位培训等管理制度;(二)采取授权管理、访问控制等技术措施,严格规范内部人员对视频图像信息的查阅、处理;(三)建立信息调用登记制度,如实记录查阅、调取视频图像信息的事由、内容及调用人员的单位、姓名等信息;(四)其他防止滥用、泄露视频图像信息的措施”。
法律解读:该条款对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提出了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医美机构要建立系统监看、管理等重要岗位人员的入职审查、保密教育、岗位培训等管理制度;采取授权管理、访问控制等技术措施,严格规范内部人员对视频图像信息的查阅、处理;建立信息调用登记制度,如实记录查阅、调取视频图像信息的事由、内容及调用人员的单位、姓名等信息,防止视频图像信息被滥用、泄露。
(六)《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当保存不少于30日;30日后,对已经实现处理目的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当予以删除。法律、行政法规对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解读:该条款明确了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当保存不少于30日。
(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被依法用于公开传播,可能损害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对涉及的人脸、机动车号牌等敏感个人信息,以及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营业执照等信息采取严格保护措施”。
法律解读:该条款指出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被依法用于公开传播时,应对涉及的人脸、机动车号牌等敏感个人信息以及法人等的相关信息采取严格保护措施,防止敏感信息在传播过程中被不当泄露。
(八)《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外提供或者公开传播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二)擅自改动、迁移、拆除依据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安装的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或者以喷涂、遮挡等方式妨碍其正常运行;(三)非法侵入、控制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四)非法获取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中的数据;(五)非法删除、隐匿、修改、增加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中的数据或者应用程序;(六)其他妨碍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正常运行,危害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
法律解读:该条款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能公开或传播收集的视频图像,不得擅自改动、迁移、拆除图像采集设备或妨碍图像采集设备运行,不得非法侵入控制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不得非法获取收集的视频图像等。
三、医美机构合规操作建议
(一)安装义务。应当在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如大厅、走廊等。
(二)安装要求。应当合理确定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位置、角度和采集范围。
(三)禁止安装的范围。应当注意在诊疗室、更衣室、公共卫生间、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后能够拍摄、窥视、窃听他人隐私的区域均不得安装图像采集设备。
(四)增设提示标识。应当在图像采集设备处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如“监控区域”。
(五)落实备案制度。应当在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2025年4月1日前启用的,在2025年4月1日起90日内),向指定机关备案。
(六)员工培训管理。应当建立系统监看、管理等重要岗位人员的入职审查、保密教育、岗位培训等管理制度。
(七)确定保存时间不少于30日。确保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不少于30日。
(六)应当对数据进行全周期管理,建立调用登记台账,记录查阅人员信息、事由及时间,确保操作可追溯。
(七)与提供图像采集设备方、设备维护方等签订保密协议,明确数据安全责任。
(八)不能随意提供和滥用。无合法理由不得随意使用或公开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
(九)做好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